微信購物遇騙子維權難 專傢支招微商經濟如何走得穩
微信購物付款後被拉黑
央視網消息:隨著電子錢包的普及,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寶來買東西,上到幾千元的交易,下到塊八毛的消費,都可以實現電子支付。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給大傢日常購物提供瞭不少方便。但是,在這個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些人的錢打瞭水漂。這又是怎麼回事兒呢?
9月初上海的蔣女士,在微博上看到有人手裡有9月10日上海舉辦的一個音樂節的票。於是蔣女士在微博上聯系到瞭這位網友。這個網友告訴她,自己手上的票是正規途徑的票,絕對保真,還給蔣女士發瞭自己購票的訂單信息,對方表示原本自己打算去看音樂會,但是因為臨時有事情,所以打算把票轉讓。
蔣女士:微博上有個人自稱他有票,然後我就加瞭他微博,讓我加他微信。當時因為我買票的心情比較急切,那張票他說包郵900,我沒有多想就轉瞭他450的前款。
第二天由於蔣女士自己的行程有變化,因此打算取消交易。但是讓她沒有想到的是,當她想要聯系網友退票的時候,賣票的網友已經把她拉黑,消失的無影無終瞭。
同樣的,桃園靜電機出租湖南嶽陽的饒女士,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傢買零食的微商在做活動,隻要花128元就能夠獲得一個超值大禮包,比平時價格優惠瞭不少。
饒女士:就是128有大禮包,非常多的零食,然後還有兩個大公仔,我看到特別劃算就買瞭。
但是當饒女士付瞭錢等著收貨的時候,對方一直沒有回應,饒女士再次聯系對方時候,發現已經被對方拉入黑名單屏蔽瞭。
在調查中記者發現,像蔣女士和饒女士這樣通過微信購物上當受騙的情況並不是個例。而大多數消費者在發現被騙後,會選擇投訴或者舉報,但結果往往和預期有一定差距,有些問題得不到滿意的答復。很多人隻能以花錢買教訓這樣的結果不瞭瞭之。
蔣女士:我在微博,微信,支付寶都進行瞭投訴和舉報,都沒有任何作用,三個平臺都回復我,說我的信息不能證明他是詐騙。
饒女士:最好是如果被很多人投訴過的微信,就在它的旁邊,要提醒一下,就像這個電話一樣,騷擾電話也會有標記的,防止更多的人受騙。
微信購物 一旦被騙維權難
在采訪中,兩位消費者告訴記者,在發現被騙以後,都曾進行過投訴或者舉報,但結果並不盡如人意。那麼像這樣通過微信購物,一旦侵害瞭消費者的權益,應該如何維權呢?
顧名思義,微信購物就是通過微信平臺進行購物交易的一種方式,目前已經成為非常普遍的一種消費方式。而隨著商傢和個人逐漸開通並使用微信支付功能,越來越多的消費都在采用微信支付的方式進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俊海:微信營銷現在處於一種野蠻生長的狀態,導致消費者權益經常受到侵害,這些權益包括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保障權、隱私權甚至還有索賠權經常受到侵害,其中最重要的是知情權,看似是微信圈裡邊的朋友,實際上很多消費者對這樣一個做買賣的朋友並不瞭解。
中國消費者協會公佈2017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顯示:2017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遠程購物投訴22804件,占銷售服務類投訴的53.1%。在遠程購物中,以 微商 為代表的個人網絡商傢是主要投訴對象之一。由於部分微商經營者為個人,是沒有實體店、沒有營業執照、沒有信用擔保的 三無 經營者,再加上商傢並不是以實名制註冊賬戶,隨時可以刪除好友或更換賬號,一來可以逃避法律責任,再者一旦消失,消費者很難找到對方,給維權也增加瞭難度。
劉俊海:因為你都不知道這賣傢是誰,住在哪裡,寫訴狀的時候被告人的身份號碼是多少,聯系方式是多少,法院如何送達訴狀,這都是一個巨大的問號。
微商經濟 如何才能走得穩?
作為當下互聯網經濟的一種新形式,微商給消費者帶來瞭不少的便利,但同時這個新生事物,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規范的地方,這也是導致目前微商被投訴的情況時有發生的原因之一。針對這些問題應該如何應對和解決,對於微信購物,怎樣才能夠使它走上一條規范的道路呢?
在采訪中專傢表示,微商經濟帶給大傢的便捷不容置疑,但要使其形成系統化的規范管理,並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和溝通。其中,就需要微商經營者能夠形成自我約束,這樣才能夠形成一個良好靜電機出租的經營和交易環境。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 郭田勇:畢竟減少瞭中間環節,節約交易成本,這個本身可能是件好事,但是我們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由於監管缺位,由於誠信建設體系滯後,這裡邊會存在一些問題,這樣的話就會形成很多糾紛。
郭田勇表示,微信作為社交平臺,有別於平時大傢所熟知的電商平臺,因此如果想要在這個平臺上進行購物交易,需要對商傢的信用情況進行評估和審核,同時建議設立第三方的資金監管平臺,從而對消費者的錢款起到保護作用。
郭田勇:應當對商傢的資質做一些鑒定,不能隨便什麼人都上來賣東西,真假難辨,反而容易劣幣驅逐良幣。同時對於消費者這塊,比如在支付上也有一套緩沖系統,建立一個類似於第三方支付系統,在消費者對商品質量認可之前,消費者的資金要監管好,不能隨意劃到商傢的賬戶上。
此外,對於進行交易的平臺,專傢表示也應當有義務對商品買賣行為進行一定程度上的監管,通過對大數據的監測形成一道門檻,對於有不良記錄的商傢進行清理和管制,避免消費者上當受騙。
劉俊海:因為微信平臺經營者有大數據,另外能夠在微信圈裡邊賣東西的商傢,由於他經常的失信或者違約必然會留下痕跡。
最後專傢還表示,在法律法規方面也要有更為有效的措施,能夠為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規范微信平臺購物交易提供依據。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
此外,在2015年,最高法院曾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確瞭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博客等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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