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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判”農民工是震懾討薪還是保護台中靜電油煙機租賃欠薪

(原標題:“公判”農民工是震懾討薪還是保護台北靜電機租賃欠薪)

大矛“討薪有理,但討薪要有度,妨害公務以身試法害人又害己。”3月16日,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大會在江南街道辦舉行,不少群眾表示自己接受瞭一堂法治教育。大會對張某、戚某、歐某等8人妨害公務罪進行瞭集中宣判,依法判處張某等6-8個月有期徒刑,其中兩名情節較輕者適用緩刑。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辛辛苦苦為企業老板付出,最終不僅沒有任何回報,反因為討薪手段過激觸犯法律,落得個“薪沒討著、人被判刑”的結局。顯然,在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環境下,即便是“天經地義”的討薪,也必須遵循法治規范,通過正常渠道來實現自己的討薪訴求。采用堵路封門等極端性行為甚至在警方出面勸阻,仍然置若罔聞並且不惜毆打民警乃至妨礙正常執行公務的行為達到討薪目的,這就不僅僅是違法而是犯罪瞭。因此,對實施這些行為的8名民工依法懲處,本身並不存在任何問題。

但是,將8名最高刑期隻有8個月,而且是因為違法討薪導致犯罪的農民工,以召開群眾大會的形式,將其集中押到有組織的社會各界群眾面前進行公開宣判,不但明顯違反瞭國傢和最高法、最高檢乃至公安部等相關法律法規,尤其在“尊重和保障人權”已經寫入《刑事訴訟法》的今天,不準對違法犯罪嫌疑人進行遊街示眾和公捕公判早已成為司法共識。即便為順應民意或進行普法教育,乃至震懾犯罪,對一些嚴重暴力刑事犯罪分子進行公捕公判,雖然違法,但人們也不難理解,而對這8名違法討薪的農民工如此大張旗鼓,非但是小題大做,不能產生積極的普法作用,反而很容易造成群眾對法律的正義性產生“誤解”。這樣的公判究竟震懾瞭誰?

農民工討薪方式違法乃至造成犯罪,依法應當受到制裁,但這不是問題的重點,企業拖欠工資尤其是農民工成為被拖欠的首選,本身就說明相關部門對企業拖欠行為的監管乏力,企業欠薪農民工必然要討薪。如果通過正常合法渠道能夠順利討薪成功,被欠薪農民工自然不會選擇任何過激方式。而從很多因過激討薪造成違法犯罪的案例中都不難發現,正是因為相關職能部門的不作為,而選擇司法途徑又耗不起,百般無奈之下最後才不得不通過過激手段甚至造成社會影響的方式,來實現討薪目的。而某些職能部門對於上門表達討薪訴求的農民工不但缺乏熱情,反推諉乃至踢皮球,更有甚者鼓動農民工“鬧大瞭才能解決”。

8名農民工在采取過激行為討薪之前,曾多次尋求並希望能通過“正常途徑”解決欠薪問題,采取堵路等極端行為,恐怕也是走投無路之下的無奈之舉。雖然這不能成為自己違法討薪犯罪的理由,但討薪行為的正當性也是毋庸置疑的,為討薪違法甚至造成犯罪,既有可恨的一面更有值得同情之處。這也是很多網友對公判8名農民工感到“不解”的原因所在。這樣的公判,按照法官的解釋是“希望廣大民眾以此為戒,一定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維權,切莫因過激行為將自己從受害者變為違法者”,但在普通老百姓看來,這樣的公判無疑是在“殺雞儆猴”,非但是在“震懾”農民工不要再討薪,更是在給欠薪企業老板們“打氣撐腰”,同時也掩蓋瞭相關職能部門的“不作為”,其結果隻能讓被欠薪的農民工“討不得”更“鬧不得”。


人們也更有理由質疑,8名農民工被公判之時,他們的欠薪歸還瞭嗎?欠薪企業老板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那些不作為的相關職能部門被問責瞭嗎?如果這一切都沒有,僅以妨害公務罪又在廣大村民面前公判8名討薪民工,司法道德和法律正義又如何能夠體現?法院判決書顯示,8名涉案農民工不但有五人系主動投案自首,並且認罪態度誠懇,其傢屬等更主動上門對受傷民警賠禮道歉並取得瞭對方諒解。法院雖然據此作出瞭“從輕判決”,但違法的“公判”不但削弱瞭從輕判決的實際意義,在數千群眾面前公判帶來的羞辱,甚至比“從重判決”傷害更深。

如此“依法處理”,能讓公眾受到怎樣的普法教育呢?(來源:北京青年報)

本文來源:北青靜電油煙機出租網-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黃歡_NN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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